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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以下简称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吕*1,被告吕*(以下简称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双方父母包办,于1951年在河北省灵寿县登记结婚。两人男尊女卑观念极强,男方最近几年经常打骂侮辱女方,女方现居住在昌平区十三陵老年温馨公寓。二人婚后生育3个儿女,大女儿吕**、大儿子吕**,小儿子吕**。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号房屋。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于1950年10月份结婚。原告比我大4岁,当时我觉得不是很理想,但家里人都促成我们的婚事,我就决定和原告好好过。后来我们有了3个孩子,分别是大女儿吕**,大儿子吕**,小儿子吕**。在吕**之前本来还有1个儿子吕**,但是后来吕**去世了。今年春节前有一天,我想看京剧,但是原告不愿意,原告说你还没刷碗呢,今天不刷明天还要刷,后来我开了一个玩笑,原告说你真霸道。后来我就不高兴了,我就拿毛巾把原告的嘴堵上了,问原告还说不说,原告说不说了。我觉得夫妻之间这个很正常,是个小事,过去就过去了。后来原告穿鞋要出去,那个时候已经很晚了,原告说自己要去楼道溜溜,我就让原告去了。后来原告就在楼道吆喝说老*打人了,我就出门想把原告抓回去,后来邻居来了把我拉开了。后来孩子来了,原告说我打她了。但是我绝对没有抬拳,绝对没有动脚。我和原告几十年共同生活没发生过大的矛盾。我不想离婚,我希望和原告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50年代结婚。婚后共生育子女4人。根据户口簿记载,原告文化水平为文盲,被告文化程度为高中。原告认为被告男尊女卑的观念强,凡事不与其商量,最近对其打骂。庭审中,被告认为虽然双方文化程度不同,但几十年双方都共同生活,没有大的矛盾分歧,且其当庭表示希望和原告好好生活,不想离婚。

另查,北京市西**里×号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2000年2月16日被告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结婚50多年,具有较为牢固感情基础。婚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婚姻基础牢固。时至今日,原、被告年事已高,在生活上和感情上更加需要对方的扶持和帮助。因此,双方均应珍惜这段感情。被告当庭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并好好生活,因此原告应该给被告一个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要多体谅原告,尊重原告,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综上,在此情况下,原告不宜再坚持离婚,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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