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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谢*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梁*及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0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2日生有一子,名xxx。婚后,双方因误会及生活琐事争吵,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认为被告对其缺乏尊重、缺乏夫妻关爱,双方已没有感情,故决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后所生之子xxx,因一直由原告方照顾,原告认为应由原告实际抚养为宜,且原告具有抚养能力。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恳请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未成年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梁**称,认可原告所述相识、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被告现在没有做好离婚的心理准备,且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希望法院给双方一段时间。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0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2日生有一子,名xxx。原告以婚后双方经常因误会及琐事争吵,感情出现裂痕,现对被告十分失望,双方已没有感情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表示现在没有做好离婚的心理准备,且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希望法院给双方一段时间。原告未就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信用卡对账单、收入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前有一定了解,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误会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原、被告应当珍惜现在家庭、加强沟通,互相体谅,改善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谢*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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