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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以下简称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以下简称被告)经本院依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冬天经朋友介绍相识,2007年3月5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初婚,我系再婚。婚后于2007年4月1日生有一子,名胡**。双方婚前婚后感情都挺好,2011年9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原因不明,我们之间也没有闹矛盾,没有任何迹象就走了,至今未归。被告走的时候把自己的东西都带走了,我找不到被告的家里人,他们的电话换号码了。我曾起诉到法院,被驳回,期间仍联系不到被告。我认为,被告无故离家,伤害了我和孩子的感情。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子胡**由原告自行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1日生育一子,名胡××。2011年10月15日,原告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长**出所(以下简称:西长**出所)报警,称被告于2011年9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2年11月15日,原告再次向西长**出所报警,称被告于2011年9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另查,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后于2011年12月31日撤诉。后于2012年7月9日再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2014年3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侯*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2)西民初字第1990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公告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遇有问题共同协商解决,以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本案中,被告自2011年9月从家中离开至今未归,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准予。因婚生子胡**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故由原告抚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胡*与被告侯*离婚。

二、双方之子胡**由原告胡*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五元(含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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