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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孙*仍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就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称,原、被告2006年年底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需法院处理。现起诉至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同意离婚。认可原告所述相识、登记结婚、子女、婚史的情况。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需法院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需法院处理。

另查,被告孙*因犯诈骗罪现于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3)二中刑初字第716号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此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经询,双方均表示无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需法院处理,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叶*与被告孙×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叶*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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