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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王*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方逐渐了解到被告品行不端。2011年9月28日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且经常在外和社会男女交往,夜不归宿。原告对被告进行规劝,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将原告打伤,原告实在不堪被告的凌辱,两人之间已无感情可言。现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9月8日,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还提供2013年11月11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的诊断证明书:1、头皮血肿,2、脑外伤神经反应,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还提供被告给原告发的短息记录,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威胁。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短信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虽然在双方登记结婚后不久即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予行政拘留,但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屡教不改,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以暂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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