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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x号为由,主张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秦*的户籍所在地在北京市西城区x号,其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但就此未能举证证实,且于庭审中确认近期在西城区陕西巷居住,故我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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