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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董*,被告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自行相识,2007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9年4月11日生育一子。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相处时间较短,第一次意外怀孕后草率结婚,加之双方性格不合,谈不上有感情,夫妻长期分居达两年之久,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共同财产20万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三、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顾**称,认可原告所述相识、登记结婚及生育女子情况。夫妻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想给对方一次机会,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离婚孩子归我抚养,原告应给2000元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自行相识,2007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11日生有一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相识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存在一定感情基础,现双方之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良好沟通,影响到双方感情,但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之程度,故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包容、相互谅解,加强沟通,改进双方感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董*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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