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米**离婚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23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米**、被告王**分别对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享有百分之五十所有权。
原房产证作废。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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