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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成效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2007年原、被告自行相识,2008年2月22日因父母的要求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认为双方婚前感情不好,婚后在人生观、事业观上存在很大的分歧,经常因为各种家庭琐事争吵。孩子杨xx是在结婚之前就怀孕了,2008年11月18日出生,且孩子出生后双方的感情也没有好转。另,被告对原告的父母不够尊重,不能和睦相处,对孩子的教育也过于简单粗暴。被告曾提出过和原告离婚,但后来不再坚持了。现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几年了,原告一直住在单位,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1、离婚2、双方之女杨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双方是自由恋爱,不是奉子成婚。双方在人生观、世界观上没有分歧,被告与原告的父母关系也很融洽,对孩子的教育也不存在简单粗暴的情况。原告在单位住是因为原告的单位在固安,实在太远,但原告会经常回来和被告一起带着孩子出去游玩。现双方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只是缺乏沟通,如人民法院能给双方一次缓和感情的机会,被告会主动加强与原告沟通,还可以在原告单位附近购房或租房。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自行相识,2008年2月22日登记婚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08年11月18日育有一女,杨xx。双方具备一定感情基础,婚前婚后感情尚可,但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婚后双方生活存在矛盾和冲突,但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并愿意用实际行动与原告加强沟通,以互相体谅的原则化解夫妻关系中的矛盾,故,此次本院以判决双方暂不离婚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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