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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成效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之委托代理人段×,被告王**之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1998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平淡。2012年6月,原告确诊为多发性骨髓瘤,被告没有尽到妻子应尽的义务,对原告病情不闻不问,且从家中搬出两年之久,至今未归,构成了对原告的遗弃。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离婚后,原告名下位于西城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登记时间、未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关系非常好,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仍然很好。在婚姻生活中,被告对原告非常关心,特别是原告生病后,被告对原告更是照顾有加,不存在分居、遗弃的事实。虽被告身体状况也不好,但仍然坚持每日照顾原告,原告因病情所致,脾气、情绪有时急躁、不冷静,造成双方之间偶尔因家庭琐事也产生矛盾,但这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表示愿意继续从生活上、经济上照顾、支持生病的原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人民法院给双方一次挽回感情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行相识,1998年12月18日登记婚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前婚后感情尚可,但因双方患病以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婚姻关系证明、病例、住院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婚后双方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各方均应珍视夫妻感情,特别是在双方患病期间,更加需要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自行相识、且均系再婚,感情基础较为牢固。鉴于现被告坚持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并愿意用实际行动在生活、经济上照顾、支持原告,用实际行动化解夫妻关系中的矛盾,故,此次本院以判决双方暂不离婚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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