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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称:2008年,原、被告相识,后于2012年9月11日在美国加州圣安娜市橙县登记结婚,均系初婚。2012年12月5日育有一子名宋××。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关系恶化,2013年2月至今分居,期间被告拒绝原告及其父母探望孩子。原、被告间形同虚设的婚姻给原告造成很大伤害,原告患有严重的抑郁症,现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称:原告所述相识、结婚及子女情况属实。在孩子出生前,原、被告感情很好,双方家庭也走得比较近。孩子出生后,双方关系开始恶化,是因为原告经常带未满月的孩子出去,被告作为母亲非常想保护孩子,情绪不是很稳定。2013年2月回国后,被告带着儿子住在通州的家里,原告住在其父母家,之后一年多内,原告杳无音信,对家庭和孩子未尽任何义务。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问题,有着牢固的感情基础,只是需要好好沟通交流。原告是孩子的父亲,被告希望孩子有爸爸,希望给双方缓和关系的一个机会,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相识,于2012年9月11日在美国圣安娜市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2月5日育有一子名宋××。双方婚后因缺乏了解和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自2013年2月分居。

诉讼中,被告提交诊断证明和病历本,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被告认可原告患有抑郁症,但不认可感情破裂所致。

上述事实,有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的结婚证和出生证明及上述文件的翻译件、诊断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孩子出生后因缺乏沟通,影响了感情,但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用实际行动和好,本院认为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考虑原、被告之子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关怀照顾,此次以判决双方暂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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