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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与被告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任*,被告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由于工作每天早出晚归,长期未能履行做丈夫的职责,未尽到对妻子的关心和家庭的责任。出于种种原因,双方夫妻感情越来越冷漠,无共同语言,思想和价值观都存在了很大差距。此外,在婚姻生活中,被告患有不孕不育症多年,且一直未能治愈,导致双方一直未能生育子女。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所以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通州区马驹桥镇宏仁家园x号楼x单元xxxx室的房产归原告所有;3、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涂×辩称,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婚前婚后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都十分融洽,夫妻感情基础牢固。被告与原告父母的关系也非常和谐。由于被告工作繁忙,确实对原告对家庭的关心不够,但被告已经向单位领导申请调岗,希望原告能够谅解被告并给双方的婚姻一次挽回机会。关于不孕问题,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身体一直很健康,2010年前原告曾两次怀孕。2010年后,双方打算要孩子但怀不上,经医院检查发现是由于被告精子数量不够导致的不孕,被告正积极进行治疗并打算与原告做试管婴儿。故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对妻子和家庭的关心,请法庭给予双方家庭、感情一次挽回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被告工作繁忙缺乏对妻子和家庭的足够关心,影响了夫妻感情。

诉讼中,原告称由于被告精子存活率低导致不孕不育,且经过治疗并无好转。并提交了被告精子动态特征分析报告加以证明。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但表示在发现自己患有不孕症后,一直在积极地进行治疗,并打算和原告做试管婴儿。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首都**医药学院附属鼓**医院出具的被告精子动态特征分析报告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婚后由于被告工作繁忙使双方夫妻生活产生了矛盾和冲突,但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并表示愿意用实际行动与原告加强沟通,加强对原告及家庭的关心,以互相体谅的原则化解夫妻关系中的矛盾。虽然被告患有不孕症,但还在进行治疗,也在尝试进行试管婴儿,主观上仍是想要孩子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鉴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院认为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任*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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