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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被告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双方对待事物的看法不一致发生矛盾,被告有时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3月,我与被告分居后回到原籍。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如果法院判决由被告抚养孩子,我每月可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虽借有外债,但具体数额我不清楚,不同意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温*辩称,我与原告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因原告经常喝酒,双方发生吵打。孩子出生后,我与原告未再动过手。孩子2-3岁时,原告带男子回家。2008年奥运会后,我与原告分居。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抚养孩子,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因孩子出生后,原告未负担过任何费用,原告应给付孩子5年的抚养费50000元。共同外债450000元,我与原告各负担一半的外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2日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温x1(2004年10月9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双方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2012年3月,原、被告分居,原告回到原籍吉林省白城市。2012年5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住房。

诉讼中,原告所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所述其借有外债450000元均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并长期分居,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其子长期与被告生活,故其子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现无稳定的工作,其同意每月负担500元抚育费,本院不持异议。被告要求原告支付5年50000元抚育费,因其不能证明原告有支付抚育费能力,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所述借有外债450000元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姜*与被告温*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温x1由被告温*抚养,原告姜×自二○一四年八月起每月给付被告温*子女抚育费人民币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姜*、被告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姜*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温*负担七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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