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毛**称,我和被告于2002年自行相识,于2006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于2009年10月26日生有一女,名毛x1。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经常因琐事争吵,不仅影响双方感情,也影响孩子的成长及身心健康,经朋友调解无效,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双方所生之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原告所述相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我们是有争吵,都有冲动的时候,我希望原告能控制一下情绪,不要那么着急,我也会改进自己。任何家庭都有因琐事争吵的时候,我希望以后的争吵越来越少。我们并没有经过朋友的调解,家庭是讲情的地方,我希望双方从老人、孩子的角度多考虑下。我希望双方互敬互爱,互相调整,我在努力,也看到原告在这方面的努力。我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对原告有很深的感情,原告对我也很有感情,我认为双方冷静下来之后,原告也不会坚持离婚。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自行相识,于2006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于2009年10月26日生育一女,毛x1。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现原告毛*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离婚。王*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均应以对家庭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理解,各自改正自身不足,建立融洽的家庭关系,促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以至和好。应当指出的是,被告王*作为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在有争取和好意愿的同时,更要付诸实际行动。综上所述,对于原告毛*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毛*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毛*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