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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4月17日登记结婚,2002年7月7日生育一女名刘x2。双方婚后在北京生活,2009年年底原告回老家了,之后10多天被告也回老家。2010年过完春节被告就离家出走了,从此再无音讯,刘x2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性格严重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激烈争吵。被告对婚姻不忠诚,与婚外异性关系暧昧,曾两次被原告捉奸在床。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离家后对原告母女不闻不问,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2013年8月20日,原告曾向西**院起诉离婚,但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撤回起诉。原、被告已分居4年多,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x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17日登记结婚,2002年7月7日生育一女名刘x2。

诉讼中,原告出具蠡县南**民委员会于2014年8月5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刘**原籍是我村村民,自2010年农历初八离家出走至今无因(音)信,特此证明”;原告出具蠡县**村小学于2014年5月21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学生刘x2自幼儿园开始一直在蠡**小学就读,现今已读小学五年级,特此证明”。

庭审中,原告提交刘*书写的文字材料,内容为:“我是刘x2,今年12岁,从我记事开始就没见过爸爸几次面,他从不关心我的学习和生活,如今爸爸的模样我以(已)经模糊,就跟没爸爸一样,看到我的同学有爸爸疼爱关心,我心里很难受,所以妈妈和爸爸离婚我愿随妈妈一起生活”。

另查,原告曾于2013年8月向我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作为基础。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一直没有音讯,刘x2跟随原告一同生活。现原告主张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准予。原告要求刘x2由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收入水平,故本院根据刘x2的实际需要、原告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被告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为5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反驳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

二、原告李*与被告刘**之女刘x2由原告李*抚养,被告刘**每月给付原告李*子女抚育费五百元,至*x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如果被告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李*负担二百零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刘**负担二百零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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