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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菲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自行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我发现被告向我隐瞒诸多事实,也未告知我其在婚前有多起债务。被告做事武断,在生活中做一些决定从不与我商量。我于半年前曾起诉过离婚,经法院通知被告没有应诉,后我撤诉。撤诉后被告仍没有悔改,我试图去沟通,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我已经有一年多没有见过被告,我多次要求见面,被告均以各种方式推拖予以拒绝。我与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本没有和好可能。现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双方无财产纠纷、无子女纠纷、无债权纠纷;诉讼费由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邱**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未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还可以,后因为经济问题有了隔阂。我们共同生活期间,为了帮助原告改善家庭,我将我婚前个人所有的亦庄的一处房屋出售,给原告翻建了琉璃河的房屋,这都是我现金支付给原告的。在婚姻存续期间,我们共同经营生意,因为开销比较大,资金流断了,无法继续,我将潘家园的一处房屋做了抵押。原告一直没有上班,在此过程中我们产生了大量负债。2013年4月因为借款公司的人来,他抛下已经怀孕7个月的我走了,但是并没有说过要和我离婚。后来在我家人帮助下我找地方居住,并且打掉了孩子,此后原告回来找过我,要求我写一份离婚协议书,说是为了保护他的家人,当时我脑子比较糊涂就签了。我与原告虽有矛盾,但共同生活期间彼此能够相互尊重,相互扶持,也能够为对方考虑,所以我认为我们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恳请法院给予我们修复感情的机会。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自行相识,2012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经济问题产生隔阂。原告表示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后撤诉。审理中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就共同外债一节,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表示无共同外债,并就此提供2012年10月26日协议复印件一份及离婚协议书原件一份。2012年10月26日协议记载:“我邱*自与李**开始,曾经用过李*20余万元,至今尚未归还,李*也不曾追究,作为补偿,我本人愿意把BuickGL8车号为京x赠与李*。自结婚后我婚前从进货到雇佣工人所欠债务均与李*无关,资产也与李*无关,本人邱**此声明。今后发生任何问题,我因意外或疾病身故,请任何人不予追究李*的责任”。离婚协议书中记载:“我邱*在与李*婚姻存续期间因房产做抵押等,私人借贷所欠下的所有债务与李*及其家人无关,所欠下的债务为邱*个人债务,不是共有债务,所以在此声明。因所有资产已没有,所以离婚是在双方协议下进行。”被告对上述协议及离婚协议书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协议内容是杜撰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头脑不清楚状况下书写的。被告表示双方有共同债务,并于第一次开庭后补充提交2013年3月7日北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公证内容为2013年3月7日邱*与李*作为借款人(乙方)、刘x作为出借人(甲方)的借款合同一份,其中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7日至2013年4月6日(具体借款起始期限以甲方实际支付日期为准,还款日期顺延);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乙方应在2013年4月6日一次性还清上述借款给甲方。乙方有权提前还款,甲方也同意无条件接受乙方的提前还款;乙方保证按期还款。若未能按期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自愿按借款总额的0.5‰支付甲方违约金。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就此进行质证。

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表示同意离婚后又表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协议、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系维系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经长时间了解后结婚,具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经济问题产生隔阂,但并无深刻矛盾,现被告表示仍希望与原告缓和矛盾,继续生活,本院相信只要双方顾念以往感情,加强理解与沟通,于危难时相互扶持,双方感情仍有恢复可能。因此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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