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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白*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诉称,2007年,双方自行相识。2012年12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吵架。2014年2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给双方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称,原告所述双方认识的时间及方式、结婚的时间、婚后无子女的情况属实。双方婚前认识的时间不算短,具有感情基础。现在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我愿意和原告改善夫妻关系。因此,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双方自行相识。2012年12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2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改进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摩擦,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好出现的矛盾,共同改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白*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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