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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朱*现在北京**拘留所强制戒毒,本院到北京**拘留所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并询问被告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17日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2012年11月起被告经常不回家,双方曾因此事多次争吵。2013年2月双方分居,8月被告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称,原告所述婚史情况、子女情况属实,2014年8月我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处于行政拘留14天并强制戒毒2年,现我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17日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婚后因被告不回家等原因逐渐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并未能及时正确化解,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8月,被告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居处于行政拘留十四天并强制戒毒2年,现被告在北京市房山区拘留所强制戒毒。现夫妻感情已破裂。

诉讼中,原被告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被告不常回家等原因产生矛盾。2014年8月,被告因吸毒被告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及强制戒毒,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法院应准予。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于×与被告朱*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朱*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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