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我是1968年第一次结婚,2003年丧偶,2008年2月再婚,当年11月28日经海**院调解离婚,2012年4月27日与徐*登记结婚至今。我与徐*是2011年秋天网上认识的,2012年4月27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没能建立起良好的婚姻关系,感情不合,常因琐事吵架,已无和好可能。我与徐*年龄性格都有差异,在婚后多个方面都有不和。2014年1月23日,徐*擅自出走,至今未归,当天是小年。2014年5月,我突发急性脑梗住院,女儿送我去医院七天才醒过来,给徐*打过多次电话,却不露面。2014年6月2日,徐*从我家搬走了,从此彻底没了共同生活的基础,感情也彻底破裂,根据上述原因及相关法律规定,我请求法院判令我与徐*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徐**称,我是1993年第一次结婚,1995年离婚,2012年4月27日我与刘*登记结婚。刘*起诉书中陈述以及当庭陈述均不是事实,1.我与刘*婚前了解充分,在婚前相处近一年的时间,我与刘*确实是通过婚恋网世纪佳缘认识的。2.我与刘*婚后感情和睦。3.我对刘*的孩子也很好,与她们的关系也很好。4.我与刘*不牵扯经济问题,工资卡各自拿着。5.生活琐事是有,但不影响感情。刘*起诉离婚是因为我做心脏手术后,刘*不了解医学常识,认为我随时有可能出现危险,他有心理阴影。综上所述,我与刘*不是随便结婚,婚后感情和睦,不存在感情破裂。刘*的不实陈述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请求法院对刘*做好说服工作,我不同意刘*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与徐*于2011年自行相识,2012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均系再婚。刘*与徐*恋爱期间感情很好,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庭审中,徐*表达了与刘*和好、增进夫妻感情的愿望。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与徐**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应更加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理解,珍惜晚年生活,互敬互爱,双方的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徐×已经表示愿意与刘*和好,改善夫妻关系,为此,刘*不应再坚持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