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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黄**。婚后感情一般。加之工作方面的原因,自结婚之日起双方就聚少离多,双方感情即便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不曾有实质性的进展。善良的原告对被告缺乏深刻的、实质的了解,如果没有2010年4月份原告接到的那个陌生电话,被告会将其早在2006年私生子降临的事实向原告隐瞒至今。被告因此承诺其名下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以示忏悔,但原告认为即便这样仍不能抚平自己因此造成的心灵的创伤。至今原告的痛苦不减反增,被告所为成为原告始终挥之不去的阴影。此事之后,原告又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我们从2012年底开始分居,原告住在×村,被告住在别的地方,原告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未果,被告还因为此事打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决婚生子黄**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0元直至黄**满十八周岁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称:我与原告结婚之前确实没有跟原告说过我有孩子,但是孩子已经给我姑姑抚养,并且因此我支付给原告二十万元作为补偿。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婚后所生之子黄**现在已经五岁,我平时常年在外也是因为工作原因,请求法庭给予调解。我在婚后没有出轨,与别人有网络聊天的行为并不能说明我出轨。我与原告没有分居,我每隔三个月会回来一次。我也没有打原告,是我们在争吵过程中原告先踢我,我只是推了原告一下,并没有原告说的那么严重。我与原告还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8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黄**(2009年8月9日出生)。被告婚前与他人育有一女黄×2,原告于婚后得知此事后双方产生纠纷,后因其他家庭琐事双方矛盾加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具体诉请如前所述。被告以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坚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医院诊断书、出生证明、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被告向原告隐瞒其婚前有女儿之事确实不妥,但在原告得知此事后,被告积极忏悔,在庭审中也表示今后会真诚悔改,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同时原、被告所生之子黄×1年纪尚幼,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该多加沟通、互相谅解,理性的对待生活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为孩子成长创造有利条件。综合本案案情考虑,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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