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六月三日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屈*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盛*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