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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因在押服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03年5月26日,我们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王×3(2004年9月25日出生)。2013年,被告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16年,导致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后所生之女王×3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承担女儿实际花费的医疗费、教育费的50%。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述称:我因诈骗罪被判刑16年属实,原告起诉离婚,我同意离婚,但因我在押服刑没有任何收入,希望孩子先由原告自行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于2001年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5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并于2004年9月25日生育一女王×3。2013年4月10日,被告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16年,现在北京市**河分局前进监狱14分监区服刑,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后所生之女王×3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承担女儿实际花费的医疗费、教育费的50%。被告持答辩理由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以无资金为由要求其女先由原告自行抚养。

在审理中,原告放弃自己第二项诉讼请求,待被告出狱后另行主张。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2平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户口本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存在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诈骗罪被告被判刑16年,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准许。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了自己第二项诉讼请求,待被告出狱后另行主张。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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