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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12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彼此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建立真挚和谐的夫妻感情。婚后我与前夫之女跟随我共同生活,被告及其子女都很嫌弃,生活上更是不予关心。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们之间感情并未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认识有十几年之久,且恋爱七、八年后自主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也很融洽,只不过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孩子教育、日常劳动等生活琐事发生误会,原告才要求离婚,我相信通过我的积极沟通,我们能够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已有十余年之久,2005年、2006年左右,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建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与其同居女友分手,原告于2012年5月份与其前夫离婚,同年12月20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并未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持答辩理由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并结婚。双方在恋爱期间,分别离开自己的伴侣,并与对方组建家庭。由此可知,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了深入的了解,婚后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过矛盾,但矛盾均因家庭琐事引起,尚未真正影响到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原告应珍惜已经建立并维系长达十余年的感情,对家人的生活应给予更多的关照,面对被告的不足应做到宽容体谅,对夫妻间出现的分歧和矛盾应给予冷静、理智和妥善的处理,努力营造幸福的家庭生活;被告亦应主动改进自身不足,积极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努力维系与原告间的夫妻感情。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扶助、彼此珍视的精神处理好家庭事务,及时并妥善化解矛盾。现双方的夫妻关系虽然有所紧张,但夫妻间的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要求与被告刘*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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