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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6月自由恋爱,同年10月同居生活,2001年8月11日生育一女徐×2,2002年12月2日登记结婚。自从领取结婚证后,被告经常无端怀疑我,对我缺乏信任和理解,日常生活中经常乱发脾气,打骂我和女儿。另外,被告不尊重我的父母,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庭前与被告谈话时,其表示与原告还有感情,双方并未分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6月自由恋爱,同年10月同居生活,2001年8月11日生育一女徐×2,2002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尚有重归于好的可能。原、被告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消除隔阂,互相信任,维护家庭完整。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要求与被告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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