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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