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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5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现在双方的关系更加恶化,甚至相互猜忌,无任何夫妻信任感。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郭**称:我与原告虽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尚存在感情;双方于2006年共同拉石子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双方均受伤。我的右小腿×,我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原告存在婚外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7年5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88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后于1990年5月5日补领结婚证。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且共同生育一子马×1、一女马×2。现子女均已成年。2006年3月,原被告在外拉石子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残疾、被告×残疾。2013年5月,原告曾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其撤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申请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二十七年有余,具有较为稳固的感情。特别是双方曾共同经历过意外伤害,在相互扶持中度过灾难,现在应更加珍惜共同生活的机会。双方虽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亦曾起诉离婚,但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原告所述矛盾亦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互相尊重、互谅互信,在产生分歧或隔阂后,应积极沟通交流、排除误解。综上,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感情和现在的生活,互敬互谅,双方应会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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