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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5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7年7月3日生育一子王**。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自2011年以来,被告上网聊天成瘾,对我和儿子不管不顾。自2013年12月始,被告多次离家出走。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双方之子王**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多年,感情并未破裂。我离开家是为了工作赚钱。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7年7月3日生育一子王**。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持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申请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尚有重归于好的可能。原、被告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消除隔阂,互相信任,维护家庭完整。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要求与被告赵*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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