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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徐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与被告徐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徐**。我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和,造成感情破裂,被告对我时常冷眼冷语、无端发脾气,并且酒后因酗酒发生家庭暴力。2011你9月16日被告酒后对我无理取闹,并拿菜刀声称要剁死我,我无奈报警,并于当日分居,双方分居已有3年2个月。我曾两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起诉,现再次起诉,要求: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一×辩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去找过原告,给过原告以及孩子钱,我们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本意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婚生子徐*×由原告抚养我同意,我也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徐**。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1年9月16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董**携婚生子徐**到原告父母家居住至今,被告徐**亦离家到其父母家居住至今。2011年12月27日,原告到天津**民法院起诉离婚,天津**民法院以(2012)东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10月29日,原告向**起诉离婚,本院以(2012)北民初字第5090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上诉,天津**人民法院以(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19日,原、被告婚生子徐**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经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徐**给付徐**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的抚养费10000元。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准其与被告离婚。被告虽表示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但仍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及相关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维系的基础,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但婚后未建立好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于2011年9月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且双方在发生矛盾后未能妥善解决,导致原告多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符合离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对婚生子随原告生活,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的诉请无异议,本院不予置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董**与被告徐一×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徐**随原告董**生活,被告徐一×自2014年11月起每月底前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

住房问题双方自行解决。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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