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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结婚,二人生有一女李**,曾用名李**,××××年××月××日出生。二人婚前和婚后感情一直不是很好,常因一些琐事争吵,近十年长期吵闹,感情破裂。诉讼离婚理由:1、原、被告多年感情不和,已近5年无同居夫妻生活,相互无丝毫信任感和安全感,被告甚至怀疑原告会暗害其性命,双方感情深度破裂,无法继续生活;2、原告性格极度偏执,有家暴,对被告和女儿都有强烈的精神控制欲,常因家事吵闹和实施家庭冷暴力,甚至以索取原告性命和自杀威胁,严重影响家庭生活;3、被告从2000年开始过于偏激迷信,在此方面对原告和女儿进行精神奴役,达不到目的就对人身健康和生命进行恶言诅咒,极度影响休息及工作学习。被告在迷信方面挥霍家庭财产,并不准家人过问;4、被告对家庭财产有强烈的控制欲和占有欲,不顾女儿身体健康,对女儿进行辱骂骚扰和精神迫害,使女儿身体虚弱不能出国留学,以便其个人控制财产和挥霍。自2014年7月4日开始,还转移和藏匿家庭财产。综上所述,原、被告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被告现在身体有病,不同意离婚。被告身体不好受,经检查身体有肿瘤病块,大夫建议手术,所以被告的意见是不离婚,先去住院看病。原告诉状上写的东西不成立,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了10年的所谓证据,都是原告精心策划的,在被告住院期间,原告仍去医院录音取证,想证明被告没有病,被告有病例和片子为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李*×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89年9月11日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女李**,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14年10月7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坐落于天津**益家园1-3-301号房屋,建筑面积78.51平方米,权利人登记在李*×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泉春里8-1-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47.46平方米,权利人登记在李**名下,该房屋尚有银行贷款未还清。双方均认可上述两套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购置。双方婚后购置津J×××××号汽车一辆。被告提交中**行李*×名下存折一个,账号为28×××60,现有存款人民币80000元。自2014年10月7日至2014年10月15日,被告李*×从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中取出1030450元,庭审中,被告李*×及其代理人李**自认,2014年10月期间,被告李*×的姐姐李**从李*×处提走97万元人民币。被告提供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0月31日被告在天**一医院的住院病案,该病案载,主要诊断为:李*×脑梗死。被告提交的中**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2014年12月19日的诊断证明书载:李*×甲状腺左叶囊实性包肿物。建议手术治疗。原告提交天**一医院2014年12月30日的诊断证明书载:李*×患高血压3级,极高危,冠心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分担。庭审中,被告开始表示同意离婚,后以身体有病需手术治疗为由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被告表示身体有病,生活上需要人照顾帮助,不同意离婚。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原告应照顾被告身体康复,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需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做到家庭和睦,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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