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汤*时,原告吕*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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