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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汤*时,原告吕*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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