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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自2012年底矛盾开始激化,被告将居住的房屋换锁,致使我不能回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我曾于2013年10月起诉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请离婚;由我抚养子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祁**辩称,我确实换锁了,换锁后我给原告打了电话,但是原告不接电话。原告上一次起诉离婚就是为了分割房屋权利,并没有分居,原告一直在北京工作,想回来就回来。我们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名崔**,小学在学。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后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相互动手,原告因此于2013年9月携子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告曾与2013年10月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2014年3月,原、被告又因婚后住房确权问题成讼,业经本院调解确立在案,原告享有35%的房屋产权份额,被告享有65%的房屋产权份额。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夫妻关系确存不睦,但被告仍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子女不同意离婚,原告应顾及夫妻情义,予其机会和条件,在尚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的情况下,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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