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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一×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申一×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申二×。由于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而且被告亲属也经常介入,被告不能一心一意维护双方的生活。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们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是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今后我一定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努力改善夫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申二×。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曾经因为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双方自2014年9月20日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婚后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是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被告当庭表示今后一定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所以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应给被告改正不足、搞好家庭关系的机会,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申*×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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