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赵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和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我和孩子不关心,对家庭没有责任,经常晚归或夜不归宿,双方于2014年8月24日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赵**未出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赵**。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4年8月24日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天津市河西**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均因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遇事应多沟通,共建美好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