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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委托代理人赵*、冯**,被告王**及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无子女。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不给我吃饭、吃药,对我有虐待行为。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讲不属实,我与原告感情很好、我一直照顾原告,给原告吃饭、吃药,做家务。我身体也有病,但仍然照顾原告。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5月28日,原告的妹妹带原告看病后原告就居住到原告妹妹家至今。原告于2013年8月起诉被告离婚,后撤诉,原告于2013年11月起诉婚姻无效,后撤诉,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起诉被告离婚,2014年5月23日经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不应执意离婚。被告应改正不足,遇事多与原告沟通。现双方均患有疾病,更应相互关心、相互扶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只要双方加强交流与沟通,生活上相互照顾、相互支持,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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