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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被告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私心太重,只顾自己,对我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婚后共同购置的坐落天津市河北区锦江路锦江北里房屋平均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薛**辩称,我与原告婚前、婚后感情很好,我们一起旅游、一起听保健方面的讲座,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今后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多关心、照顾原告,愿与原告共同生活下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双方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4月25日起诉被告离婚,2014年5月26日经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今后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多关心、照顾原告,愿与原告共同生活下去。

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民事判决书为证,经庭审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再婚已有二十多年。近期,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并表示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多关心、照顾原告,愿与原告共同生活下去。原告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感受到被告的诚心,今后敞开心扉与被告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定会进一步得到改善,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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