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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李*云、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自2014年开始我与被告感情不合,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我于2014年11月15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已经有十年了,一直很好,2014年11月15日,因琐事原告离家与我分居生活至今。我今后改正不足,希望原告回家与我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感情很好,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王二×。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今后改正不足,愿与原告和好。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证实,经庭审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结婚已有十年。近期,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今后改正不足,愿与原告和好。原告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感受到被告的诚心,今后遇事与被告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定会进一步得到改善,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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