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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二×,现年30岁。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我贷款购买客车做运营生意,由于经营不善投资亏损。此后,被告一直对我恶语相向,不但没有任何精神和语言上的安慰,反而整天对我骂骂咧咧,拒不与我共同承担亏损产生的债务,我感到精神压力巨大,与被告没有任何共同语言,无法沟通。我做生意失败并非我所愿,我投资也是为了家庭好,但是在我最困难的时候,被告完全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一味撇清自己的责任,不但不作我的依靠反而给我施加压力。综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不可能再共同生活了,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辩称,我对原告一直很好,我们婚前、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很少发生矛盾。由于原告每周都去照顾其母亲,家庭生活都由我负责。经济方面我也付出较多,我们结婚30年来我一直辛辛苦苦赚钱,所有的工资、退休金都交给原告,因为退休费仅能勉强维持家庭生活开支,所以我还在打工,我做的这一切也都是为了这个家好。现双方之所以产生矛盾,是因为原告想贷款更换新房,而我不想承担太大的房贷压力。2013年7月份,为了还账、为了生活我将退休工资本从原告处要回,为此,原告对我产生不满,其实我对家庭也是一心一意,原告不能因为我没有接受她的要求就与我离婚。我为了这个家付出很多,且我与原告还有感情,我们的婚姻没有到非离婚的地步,故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二×,现已成年。双方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只是近年才因经济及照顾老人、购房等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之间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共同生活了30余年,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虽因经济问题、照顾老人等问题产生过矛盾,但双方能自行和好。庭审中,被告一再表示与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意,不应固执离婚。被告亦应改正自身不足,与原告共同面对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且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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