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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赵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赵**。由于被告父母参与原、被告的生活,导致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另外,被告多次到夜店消费,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基本原则。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赵一×辩称,对于自身存在的不足我一定改正,我真诚的向原告道歉,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改正错误、搞好家庭关系的机会。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赵**。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曾经因为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2014年12月13日,因原告怀疑被告嫖娼,带女儿到其母亲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婚后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是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怀疑被告有嫖娼行为一节,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现被告当庭表示今后一定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并向原告表示道歉,所以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应给被告改正不足、搞好家庭关系的机会,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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