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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与荆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与被告荆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及其委托代理人代金波、被告荆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3月25日经朋友介绍相识,随后开始交往。××××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荆*×。2010年被告在北京失业后去天津上了几个月的班,之后被公司派到广东中山工作。在这期间由于两人两地分居,在电话中经常争吵。2011年被告在中山工作不顺,于是回到天津,偶尔回北京。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工作,双方经常产生矛盾,无法正常沟通,双方实在难以相处。从2013年开始,被告回天津与他父母住在一起,双方开始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女儿荆*×由我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50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荆一×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离开原单位是因为公司没有给我应该拿到的相应股份。我过去只顾工作,忽略了对原告的关心,以后我会多关心原告、孩子及其家人。我希望与原告多沟通交流,孩子还小,应从子女利益考虑。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荆二×。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被告工作问题及家庭琐事双方产生不睦。2013年4月25日被告离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考虑以往的夫妻感情和子女利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夫妻间难免产生矛盾。现双方出现矛盾,系缺乏沟通、交流及包容所致。鉴于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并表示仍对原告有很深的感情,愿意与原告好好生活,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利益,不再固执离婚。今后被告要改正自己的不足,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多关心爱护原告,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与原告共同营造美满幸福家庭,共创美好未来。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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