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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邹**称,2006年原、被告由同事关系发展为恋人,××××年××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疑心很重,从婚前就疑心原告感情不忠,婚后愈发严重。近几年发展到怀疑原告对婚姻不忠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生活在一起,关系并不十分融洽,被告未能起到调和作用,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在经济上被告也没有尽到丈夫责任,双方经济独立。加之共同生活的还有被告与前妻的女儿,家庭成员间没有基本的信任,原告无法融入被告的家庭,精神压力极大。今年12月被告又猜疑原告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认为已无与被告继续生活的意愿和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梁**称,原告所述有些与事实不符。我是很疼爱原告的,可能有时爱的方式欠妥。有时和原告吵架,确实有言行过激的情形,但没有产生严重后果。这些天我冷静想来,原告和我结婚这么多年,她从来没跟父母顶过嘴,我找到原告也是想沟通、和好,因为到哪也找不到原告这么好的妻子。现在我们年龄也不小了,有些事情只是欠缺沟通,我现在对原告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与被告梁*于2005年自行相识,2006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再婚至今未育有子女。因婚后被告曾猜疑原告,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原告于2014年11月自行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2月4日被告曾找到原告,因双方话不投机,被告殴打了原告并由公安部门指定原告到天津**心医院就医。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向原告数次承认错误,同时以辩称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亦无原则性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现被告当庭数次向原告道歉并表示仍对原告怀夫妻之情,会加强沟通、改正不足,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同时表示即便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亦不愿与原告离婚,可见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亦应加倍珍惜此次婚姻,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邹*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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