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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说话过激,被告讲话有辱骂、威胁的话,限制原告的生活自由,双方经常发生口角,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偶尔发生矛盾,曾经被告对原告不信任,现在已经没有了,原告讲“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不对,原、被告搞对象6年,如果性格差异较大不可能结婚,被告有时说话带脏字不对,以后改正,被告没有限制原告的生活自由,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与原告还有感情,原、被告可以继续共同生活,如果原告对被告有不满意的地方,被告可以改正,要求给一次和好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4年9月28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以上述辩称理由进行抗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产生矛盾,现被告对原告的感情未泯,希望原告给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亦不应固执己见,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与被告加强沟通,被告也应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与原告互让互谅,共同营造美满幸福家庭,本院考虑到原告与被告感情未破裂,故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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