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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2月相识,××××年××月××日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2009年11月双方回国居住。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但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2年原告发现被告在网上认识一名女性,且二人关系不一般。网上交谈、电话联系频繁。虽经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不思悔改,并于2012年4月4日离家出走,原告向河北区建昌**出所报案。被告至今仍无音讯。被告的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2月在日本学习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11月双方回国生活,回国后双方曾居住在原告父亲所有的私产房屋,即天津市河北区康桥里**-×××-×××号。后双方在天津市河北区天时园××-××-×××-×××号房屋租房居住。2011年3月13日原告及其父曹**共同购置天津市河北区嘉畅园×-×-×××号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原告及其父曹**名下。2012年4月4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曾离家出走。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到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建昌道派出所报警并进行走失人口登记。庭审中,原告确认2012年4月19日被告曾回家居住,后被告再次离家出走。期间原告未再次到公安机关报警并进行走失人口登记。另查,2013年10月24日原告曾起诉离婚,同年10月25日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书证和庭审笔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只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因为上网与异性聊天而导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两年一节,庭审中原告只提供了被告第一次离家出走的时间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再次离家出走后至起诉时已超过两年,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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