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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的,我们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10周岁。我和被告婚姻初期感情尚可,自婚生子出生后,我们感情发生变化,被告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与我发生纠纷,尤其在住房问题上我们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被告甚至到我单位和父母家无端骚扰和吵闹,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了我和被告夫妻感情恶化,双方无法正常沟通。此外,这种家庭环境也给我们的婚生子生活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感情纠纷,我们自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随我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于××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原告诉状中所讲我们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我不认同。我认为夫妻二人需要沟通,今后我会加强与原告的沟通,给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我很珍惜我的婚姻,很爱我的家人和孩子,我的脾气不好,今后我也会努力改正。希望法庭给我们一个机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6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子张**。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自相识相爱至今已有10余年,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关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自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一节,因被告对此不认可,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该主张本庭不予采信。今后,被告应在夫妻相处中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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