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