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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我与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83年9月28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女赵**,现已成年,独立生活。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也还可以,但因经济问题发生过摩擦。被告曾两次起诉离婚。2013年9月13日我因偏瘫住院治疗,住院及出院后被告都对我进行了照顾。但2013年10月初被告找我要生活费,我因为生病失去工作,没有收入,无法给她生活费,之后被告就不照顾我了,不给我做饭、洗衣服了,这个情况一直持续到现在。所以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前感情挺好,婚后感情还可以。原告去年住院时我一直照顾他,住院和出院手续都是我为其办理的,住院时也是我在旁照顾,出院后我也很好的照顾原告,原告的门*和残疾证都是我帮他办理的,我尽到了妻子应尽的义务。原告出院后我的确找他要过生活费,但是有原因的,他从女儿上初中起就不给家里交生活费,原告没给我钱,但我还是一直照顾他,给他买东西,当时女儿正怀孕,我需要两边照顾,不能24小时在他身边守着,每天上午我去女儿家,但每天下午和晚上我都回家居住照顾原告。我们虽有过经济上的摩擦,但已经都过去了。我与原告还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83年9月28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女赵**,现已成年。刘**曾于1999年9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赵一×离婚,后刘**撤诉。2007年3月2日刘**第二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赵一×离婚,2007年4月16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2007)北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刘**的起诉。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曾因经济问题发生过摩擦。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进行抗辩,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曾因家庭琐事关系不睦,但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年近六旬,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包容的原则,加强交流与沟通,增强理解,化解矛盾,共同努力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安度晚年。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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