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一×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强,被告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前我有一子,被告有一女,现均已成年。因被告女儿早年在我工作的幼儿园上学,因此我与被告于1992年初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我与被告的性格不合,所以双方总是吵架,我对被告百般忍耐,被告却越闹越甚。基于此我与被告于2009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我们的房子是跃层,分居后我住在楼上,被告住在楼下。分居期间,我和被告经济方面各自独立,连做饭都是各做各的,没有任何形式的语言和行为的交流,为此我们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均未果。我认为,我们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袁*×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虽然是再婚,但是我们从相识恋爱至今已经20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突然收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状我感到非常突然,我为原告和她的孩子付出很多,疼原告的孩子胜过疼自己的亲人。此外,现在原告身患多种疾病,需要人照顾,冲着原告患有的这些疾病,我也不同意离婚。我身上如果有什么毛病,我今后也会改正。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行相识并于1992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缺少沟通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其身患多种疾病,被告不予照顾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虽系再婚,但共同生活已有20余载,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双方虽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系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现原告身患多种疾病,需要家人在生活上和精神上予以照顾和扶持,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愿意改正自己身上不足并照顾原告,故原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不应固执离婚。今后,被告亦应在夫妻相处中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园。此外,关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自2009年开始在一个单元的两个房间内居住生活一节,因被告对此不认可,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该主张本庭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一×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9元,因本案未涉及财产分割,故财产分割部分收取的诉讼费人民币3859元退还原告袁**,剩余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