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现三周岁。由于我与被告性格不合、脾气不投,思想观念不同,导致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被告打骂我的次数也越来越频繁,程度越来越利害,后来竟发展到拿刀威胁我。总之,长期以来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加之被告固执己见,自以为是,致使我无法与其沟通,为保证人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我于2012年8月18日从家中搬出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4月和2014年2月,我曾两次起诉被告离婚,均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我的离婚请求。之后被告不但无任何和好表示,还作出常人难以理解的事情,多次到我单位,在领导和同事面前败坏我的名誉,声称要搞臭我。有时还不停的给我打手机、发短信、发微信,一天发200-300条,对我进行谩骂,令我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无奈,我只能第三次起诉被告离婚,恳请法院考虑我们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况,判决双方离婚,将我从痛苦的婚姻中解救出来。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与程**还有感情,为保全婚姻我作了积极的挽回工作。我和程**如有矛盾,也是源于其母亲,其母对我们孩子随我的姓、没有随爸爸的姓有意见,因为程**原姓毛,程**的母亲想将孩子的姓改姓毛,因不符合政策,无法更改。其母给我和程**算命后认为我与程**必将离婚,而程**又比较孝顺,特别听母亲的话,因此,我们之间产生矛盾。我经常给婆婆打电话,劝婆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意我和程**共同养育孩子。我因身体不好,有时需要程**照顾孩子,而孩子也特别依恋父亲,需要父爱,程**总说工作忙,让我找领导别让其加班,就可多培孩子,所以我才到单位找程**和其单位领导的。我为照顾家庭和孩子付出了大部分精力,不能加班,因此,失去单位项目责任人的职位。总之,我和程**是自由恋爱,互有爱慕之情,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且我们的性格、家庭背景也比较相当,双方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结婚的。婚后我们的感情也很好,程**身体不好,我为其锻炼身体,工作等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我们都很爱孩子,为了孩子的未来我们应该好好爱这个家,我在今后的生活中会注意双方之间的沟通、交流的方式方法,会改正自己的不足,多多换位思考,根据原告的脾气及性格与原告好好的相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李**。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及被告与原告母亲之间有矛盾而产生纠纷,原告自2012年8月18日离家在外居住,2013年及2014年年初多次回家与被告共同居住,原告自2014年1月20日再次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原告曾于2013年4月和2014年2月来院起诉离婚,本院均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再次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进行抗辩,表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再给其一次改正的机会,让孩子在和谐的家庭氛围内健康成长。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及被告与原告母亲关系不睦产生矛盾,致使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感情很深,爱原告、爱孩子,希望孩子健康成长,愿意改正自身不足与原告继续生活,可见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支持。但对被告在缓和与原告关系过程中采取的过激行为提出批评。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情意,不应固执离婚,应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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