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离××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离××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离××、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离××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对我家庭暴力,无法共同生活。2013年12月,双方又发生争吵,被告又动手打我,我实在无法忍受,便回我父母家居住生活,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原告结过婚有孩子,这个事实我清楚。但是结婚以后我发现她仍然带着节育环,这点我想不通。原告讲的我对她家庭暴力不是事实。婚姻不是儿戏,不能想离婚就离婚,两个人之间出现矛盾可以沟通。我对原告仍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前及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12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沟通不到位、互相不够理解所致。鉴于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原告应顾及以往夫妻情义,不再固执离婚。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理解,积极沟通交流,互让互谅,珍惜以往的感情,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被告亦应积极改正自己的缺点,多关心爱护原告,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钟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