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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与被告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被告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章**诉称,原、被告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靳二×。双方婚前感情挺好,但被告婚前、婚后判若两人。双方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被告在其父母的娇惯下没有责任感,无法承担起生活的责任,脾气很不好,大男子主义严重,经常以原告没有带来丰厚的嫁妆找茬跟原告打架,在原告妊娠期和产后月子里强迫原告与之发生性行为,强迫原告变卖陪嫁首饰。被告是出租车司机,婚前任劳任怨,婚后总以各种理由不出车,不挣钱。有时被告母亲挑拨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导致原告与被告争吵,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父母及被告对原告照顾不周,对孩子照顾也很少。因为经常争吵,所以双方感情不好了。被告婚后的行为和被告父母的行为致使原告无法与他们共同生活。2014年7月16日因感情及经济问题双方分居,原告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一直没有来看望过孩子,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2014年7月28日被告对原告施暴大打出手,原告只得报警寻求帮助。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靳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22500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结婚礼金5000元,分割黄金项链一条;要求被告返还婚后收入余额及生育礼金共计10000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要求确认双人床一张、床头柜一个、带顶箱四门衣柜一组、四橱柜一个、四门衣柜一个、转角布艺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三星牌32寸液晶彩电一台、三星牌46寸液晶彩电一台、格力牌柜式空调一台、格力牌挂式空调一台、海尔牌双开门冰箱一台为原告婚前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靳*×辩称,原、被告婚前、婚后一直都很好,婚后发生过争吵,但被告没有因为嫁妆问题埋怨原告,被告婚后和婚前一样都正常出车,有一段时间因为原告父亲住院被告有将近两个月没有出车,被告母亲没有挑拨被告与原告的关系,被告与原告有争执的时候,被告父母一般都批评被告。在原告妊娠期和产后月子里被告没有与原告发生性行为,也没有迫使原告将陪嫁首饰变卖。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与被告父母没有照顾原告不周的地方。2014年7月16日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原告回娘家之后,被告和被告父母都去过原告娘家,但原告不让进屋。2014年7月28日原告要拿东西回娘家,被告阻止原告,原告打了被告,被告也还手了,原告就报警了。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对孩子也有感情,被告不希望孩子有个不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靳二×。双方均系初婚,婚前感情较好,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关系不睦,于2014年7月16日起分居生活。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关系不睦,但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包容的原则,加强交流与沟通,增强理解,化解矛盾,共同努力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章**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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