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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贾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与被告贾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毛**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贾**。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争吵,双方于2014年8月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诉请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贾一×辩称,结婚这么多年,我一直为了家庭努力工作,双方并没有原则性问题,所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工作,照顾好原告和孩子,所以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贾**。原、被告婚前关系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较好,但近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4年8月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辩称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近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尚不足以使得夫妻感情破裂,故应以不离婚为宜。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更加关心照顾原告及子女,积极努力的争取夫妻和好工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毛**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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